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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工范围有哪些

2023-05-22 09:37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职工范围有哪些?为了帮助会计从业人员能更好地做好职业规划,从而更加专注投入具体会计岗位中,会计日常工作中所应用的账务处理,也是会计人员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

一、职工范围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再从员工福利当中派发给职工或福利,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企业从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看,除了基本支出外,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列支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5亿元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扣除的相关规定

《》(国税函[2006]87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扣除的相关规定

《》(国税函[2006]875号)第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财税[2008]152号)第二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计算的用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同样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规定计算限额,实行限额税前扣除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21.企业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捐赠支出,未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的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汇算清缴期间,企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准予在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规定,《公益性捐赠》(国税函〔2020〕55号)第二条规定,捐赠支出仍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公益性捐赠》(国税发〔2008〕15号)第四条规定,《公益性捐赠》(国税发〔2009〕3号)第二条第九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不包括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 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题:法院判决(企业)不能取得发票,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所得税前无法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观点:法院判决(企业)不能取得发票,结果是企业因为未取得发票,导致损失,所以赔偿金的标准是企业因为没有取得发票,对于企业来说这是预付款,故法院判决依据事实。

法院判决:

(一)该诉讼时效于2014年12月31日前,或者说,如果该诉讼时效于2013年1月1日前被法院判决,那么该诉讼时效的延长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在诉讼时效到期后,如果经济纠纷案件请求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或者说,该诉讼时效已经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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