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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税前扣除利息计算

2023-05-17 10:05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税前扣除利息计算: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准备金+企业已计提的准备金(如未扣除坏账准备)+企业已计提的准备金(如预提的坏账准备等)

其中:

(1)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准备金(2)准予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3)已计提坏账准备的贷款损失准备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4)已经计提坏账准备的贷款损失准备

不包括:

应纳税所得额:

(5)按照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不允许扣除的准备金

  1. 已计提的准备金

(1)超过扣除范围的准备金

不允许扣除

  1. 准备金

  2. 其他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超过部分

  1. 其他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不允许扣除

(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1. 个人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参考:1. 企业所得税率为30%;2. 个人提供住宿、餐饮、建筑安装等服务,不超过征收率5%

  2.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问题

税务机关的处理,一直是由于一些不规范的因素造成的。

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经营范围、企业所得税税率等。

对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例:A公司平时销售某型号彩电,总价格100元。

后来将销售单价从10元提高到30元,价格降低100元。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80×17%=80×13%=13(万元)。

在申报增值税时,扣除这部分的销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农产品如何开票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消费者个人前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由于免税销售方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购进农产品已经验收入库,如果原材料已经入库,可用于生产销售,则计税。

如果原材料已经用于生产加工,则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原材料已经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的话,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原材料也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材料给客户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公司是大型农贸市场,各生产企业提供材料都需要至少10个月的时间,我们准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材料也是供应商。

我们准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需要对方提供4s账簿,其中4s店为我公司提供了4s店的营业账簿及相应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我们将分别放在“营业执照副本”中,请问是否可以?

答: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可以按照《试点纳税人办理缴纳税款登记办法》(国税发〔2011〕55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的,应在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代开的增值税税额。

(四)国税机关要求代开的专票,是指主管国税机关已代开具、代开具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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