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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跨年发票怎么处理

2023-05-28 09:26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跨年发票怎么处理?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27号)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在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全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由于原政策规定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后将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此,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要红字发票,必须要先填开红字发票,再填开正确的蓝字发票。

扩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和销售折让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需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

销货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还给购买方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以及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冲销原发票,同时冲减当期销售金额。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时,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根据上述,作废的发票和软盘,应该是作废的发票和收据,存根联以及发票联没有完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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