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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证需要继续教育吗

2023-05-26 10:05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证需要继续教育吗,没有继续教育还可以吗?

不需要,继续教育与现在相关,例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虽然继续教育不再强制施行,但是继续教育是可以取得“学分”的。

对于保持会计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推进职业道德与业务水平更新的呼声越来越高。

继续教育不作为会计工作岗位,是不会影响会计工作的,是用人单位对会计人员能力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继续教育也会对会计人员能力的提高产生有益的影响,甚至对会计工作的规范化产生怀疑,毕竟继续教育还是和证书挂钩的,在会计继续教育中,就不再重复,每一个会计人都要学习,每一个会计人都要学会!

  1. 2018年国家颁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新法规《会计法》对照继续教育相关规定,首次报考人员需要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信息采集,对于不参加继续教育不能够进行中级会计证的报考2019年中级考试!所以广大考生朋友抓紧时间,尽早完成会计证的信息采集!

对于还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证考生,可以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然后再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二、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管理地区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管理地区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三、继续教育机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1. 出纳;

  2. 稽核;

  3.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 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 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 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 会计监督;

  8.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 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 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培训;

  2. 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 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5. 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单位编制的与编写的会计类图书,应当执行“备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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