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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证书怎么使用补贴

2023-05-24 14:10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证书怎么使用补贴申请,初级会计补贴申请通常以上一年工资为个计算依据,第一年至第二年按月领取,有的地区还有的地区则是一份年底双薪的2倍,根据当地的政策,初级会计证书的补贴领取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通过现场领取的考生需登录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申请领取。

初级会计证书有什么用

  1. 职业发展

考取初级会计可以获得职业发展,对于考取初级会计证书的人来说,就业方向比较多选择,可以从事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也可以去国企、事业单位工作,以及进行会计审计、税务方面的工作。

  1. 继续教育

考取初级会计可以获得职业发展的补贴,根据相关规定,考生在取得初级会计证书的当年,如果当年未取得初级证书,需要每年重新考试参加初级会计考试。

  1. 继续教育学分

考生参加继续教育时,每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提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年均可进行,采集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 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 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认证,进行学习后方可登录。

(具体操作流程以为准)

第七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八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学习任务、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命题、考试、试卷的制作和发放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命题、考试、试卷的编和审定,会同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参加考试并达到60分以上成绩的报考人员,由财政部、人事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核发全国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参加考试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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