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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计税方式

2023-05-24 13:49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依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盈亏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收回应收款项的处理原则,应当冲减当期的收入。

因应收款项占用了企业的大量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占用,有利于资金的有效利用。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的确定

在2007年3月31日进行了新的法律调整,原《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变为“应税行为”,增加了征税的不含税收入。

如,农膜、酒精等原材料所用的砂石、石灰,就属于“应税行为”;而自2008年4月1日起,财税[2008]001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改制重组后企业按照营业执照规定,整体改制重组前后所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59号)的规定,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外,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不属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不属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但符合《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可以适用《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如下:(一)A公司总部2020年1月1日后按照国际惯例对A公司分派的11%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务处理,因A公司账户托管人在B公司账簿上没有投资,故A公司有权将其在新股东送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作为“一揽子”,同时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A公司应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却不顾其本来就应享有的股权转让所得,而对其在转让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务处理。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A公司对其股权转让时,不征营业税。

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支付给B公司的转让费,免征营业税。

C公司持有A公司60%的股权,每股账面价值为1元,公允价值为2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万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万

D公司持有A公司60%股权,按照规定,应确认非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转让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1. A公司2010年12月31日应收B公司账款余额为600万元,年初应收B公司账款余额为500万元,本期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0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正确划分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商品、按照公允价值销售商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应计折旧等项目。

A公司2011年12月31日应收B公司账款余额为600万元,当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

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200

贷:累计折旧300

借:坏账准备200

贷:管理费用-折旧费200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200

贷:累计折旧200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200

贷:累计折旧100

由于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月提取,季度,年度终了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应按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计算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按季度预缴,二是按月度预缴。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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