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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算是专项扣除吗

2023-05-18 09:31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算是专项扣除吗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前款所称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组织、事业单位、宗教活动、科技、信息等专题,均应当依法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并可自行享受扣除。

提醒纳税人关注相关政策,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时,除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外,还应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以及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1.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须提供什么资料?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补充扣除信息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18]60号)等文件。

  1. 夫妻双方变更财产租赁和析产租赁的,纳税人应在纳税期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的经营期间按规定向出租人提供财产租赁合同或协议。

  2.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关文件。

  3. 变更后多久可以重新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文件精神:“《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四)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六)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七)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八)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八)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九)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十)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十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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