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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无证上岗处罚

2023-05-09 09:59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无证上岗处罚指因违反考试管理制度等客观原因导致考生未能参加初级会计考试的行为,有可能会被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初级会计无证上岗处罚的内容

  1. 会计从业人员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并严格处理。

工作人员违反了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面临制裁。

  1. 会计人员违反了会计法律法规,除了承担本法第一章关于构成犯罪的法定义务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初级会计职称的持证人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相应的,给予成绩合格、长期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

  1. 会计人员违反了会计法,或者违反了《会计法》,根据《会计法》第16条、17条的规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有哪些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行政处分、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从我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

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如财政部门)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履行继续教育义务。

市级行政区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县委、行政区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 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 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 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活动;

  5. 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培训、单位组织培训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单位编制的与编写的会计类图书出版物,其本质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出版发行。

(九)独立公开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书籍、期刊,须符合国家规定。

(十)独立公开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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