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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应纳税额表格汇总

2023-05-07 09:32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应纳税额表格汇总

一、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需要打印《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作为预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并附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并注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货物生产、劳务提供的所得,和从事其他所得。

所称从事货物生产、劳务提供的所得,包括从事货物生产、劳务提供的所得,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所得。

所称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所得,包括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业务的所得。

所称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业务,包括卷烟批发或销售、房地产销售、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以及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除外),以及发生的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中的文化体育服务。

  1.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9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包括租金收入)达到50万元(含本数)。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但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三、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因此,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应退税额。

未抵退的按前期相应的退税率计算方法缴纳增值税,属于本通知附件所列两种情况的,不退还增值税。

您销售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提示:贵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不得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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