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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结算概述

2023-05-05 10:01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师结算概述

  1. 货物进出口企业,指已办理海关手续的,临时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2. 各种运输工具,指通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往港、澳、台地区的货物,包括口岸、陆地、挂靠、装卸搬运、包装、保险、安装等。

  3. 从事代理制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可享受交通便利、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代为收取旅客运输服务款项。

  4. 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代为发放旅客运输服务、代为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费用、税款。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范围的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六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一联“发票联”是购货方的进项税额,不计入销售额。

第二联“抵扣联”为购买方留存;第三联“记账联”为销售方留存,用于销售的记账凭证。

  1.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进项税额=运输发票上的税额×{上期认证通过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专用发票(抵扣联)

进项税额=运输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17%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中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销售农产品如何开票和抵扣

《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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