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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做账用的

2023-03-28 13:23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做账用的账务处理为:

  1.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

借:原材料(根据发票内容计入对应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 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借:原材料(根据发票内容计入对应科目)

贷:银行存款

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当根据业务情况通过“原材料”等科目或“应交税费”等科目核算。

原材料是指生产某种产品的基本原料,是用于生产过程起点的产品。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2购买汽车的税费可以抵扣吗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第一条购置税为汽车每一件事项需要征收的税费,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乘用车、客车、货船,不包括其他车辆。

第五条车辆,是指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

第六条车辆,是指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

第七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购买者之间属于新购进的应税车辆,购买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在新购车辆购置税完税后的5个月内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新购车辆,从销售方或者进口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进口自用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但是,纳税人在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从海关签发进口许可证之日起,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但是,纳税人在进口环节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是不计入应税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已经计提折旧的。

(四)车辆购置税的购置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为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向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向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1年内按年度进行征收。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汽车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具体范围包括汽车、挂车和专用作业车。

  1. 汽车。

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其征收范围、征收环节、税率都是不一样的。

车辆购置税只对买方征收,进口车的纳税人为购买方(车船税的纳税人)。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如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则应由销售方去处理。

  1.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1.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2. 购买方未认证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购买方应于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

2发生退货的销售如何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退货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蓝字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2)。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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