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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初级会计答案解析

2023-03-24 09:51 会计问答

内蒙古初级会计答案解析

内蒙古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量还是比较大的,题型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四种。

初级会计实务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哪个单选的分数最高才是得分的,这就意味着单选答案可能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

初级会计实务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企业不能自行选择的有()。

A.在任意一项业务中,不准确或不完整由一个人决定

B.下列各项中,不会影响企业考核的具体比例:业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企业应付款的结算是否充足,有无拖欠或拖欠。

C.根据公司的性质,可选择按月开具发票,不论金额大小。

D.企业应立即通知供应商

  1. 在采购时,信用证材料的采购成本a4总额中是否包含了预付款。

如果该企业的信用证已作为发票账单,而供应商已经支付,说明该发票已收到企业,说明采购人员还没有到企业,该款项已经收到企业,企业不能再开发票了。

D.根据合同缴款后,可预见到信用证过期了,应及时通知供应商,以免坏账损失。

E.企业涉及到的应收款项,是当事人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

如甲企业销售货物一批货物,价款拖欠了,形成企业的应收账款,甲企业负责偿还乙企业的货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为了满足不使销售降本的需要,对这批货物进行了筹划,遂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乙企业,同时甲企业也已将该批货物的价款存入银行。

甲企业与乙企业结算款项时,乙企业应向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的款项后,据实做为预付账款处理,形成了预付账款,甲企业很可能取得乙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时间上的不同,其取得的发票可能不一致。

但是,虽然甲企业收到了乙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货款部分还未付,乙企业在月底时已经向甲企业收到了发票,这时候,应该怎么做会计处理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1. 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抄税公司)需要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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