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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增值税改革,5句话看懂!

2020-07-09 10:55 会计问答
  4月1日起,增值税将全面进行改革,今天为大家详细的剖析改革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1.税率从16%变13%,10%变9%

  2.出口企业,6月30日前,按老税率出口的按老税率退税,按新税率出口的按新税率退税

  3.旅客运输抵扣进项税:有税额直接入进项,没有税额按税率反算出税额

  4.四个行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允许加计10%扣除

  5.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不是所有都能退,需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


  税率变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出口企业增值税变化



  总结:6月30日前,按老税率出口的按老税率退税,按新税率出口的按新税率退税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旅客运输抵扣进项税



  总结:有税额直接入进项,没有税额按税率反算出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增值税加计扣除



  总结:四个行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允许加计10%扣除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总结:不是所有都能退,需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注意是同时符合才能退)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以上就是关于4月1日增值税改革的全面内容,请各位会计从业人员认真阅读,方便以后工作的开展。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365会计网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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