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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县学会计时间

2023-06-16 10:18 会计问答

天津蓟县学会计时间1、摘要:2003年5月8日蓟县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向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报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2003〕8号)。

蓟县会计继续教育面向社会开展,是天津市财政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蓟县会计人员的培养、巩固和完善会计人员文化体系所实施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1. 会计证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两种,一种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另一种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蓟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的规定,这部分人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

  1. 会计证继续教育每年都要交吗?

会计证继续教育每年都要交,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每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会计人员,也包括荣誉证书、职业技能、经验、职业资格等等,每年都需要接受继续教育,才能使个人技能和履历、技术方面能保持一致,对会计人也有很大的帮助。

一、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

我省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上年度内已经一致过半数的会计人员,截止到2018年底,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只有天津会计人员,没有其他地区的具体要求。

此外,我省已在每年都会有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并在当地财政局或者人社局进行登记注册.

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取得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公需科目。

应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21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执行,具体可通过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tjjxjy.chinahrt.com)查看并学习。

(二)专业科目。

应按照《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1年)》(见附件1)执行。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或者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方式。

参加网络培训的人员完成学习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将培训机构的人员名单由系统自动传递到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手中,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完成学习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将培训机构的人员名单由系统自动传递到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手中,增强记忆能力。

培训机构要不断优化对网络课程的讲解与培训力度,完善知识结构、升级势在必反方向。

  1. 海教育行业信息化队伍建设

(1)加强人员对企业培训的重要性。

海教育行业具有“高水平、高水平”的办学特色,采用全口径化管理,线上线下同步教学,基础设施勤化、智能化、智能化、可扩展化的课程体系,打造出以“大数据、大数据”为主体的大数据学习体系。

(2)强化培训机构防控能力。

组织培训机构可以选择一家大型的培训机构,为学员提供专业培训、专项培训、职业技术等级认证培训、高质量的学历教育培训、专业实习、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表格编制等培训,聘请专业讲师,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对学员进行相关教育培训,培训课程体系分为初等关系,实习课程与工作面授相结合,优化课程体系,优化课程体系。

(3)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模式,通过在线课程面对面教学,提升课程质量,满足线上考试报名需求,实现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有效。

利用互联网进行在线课程的学习,倘若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致电咨询,以免因电话号码、性别、年龄、照片等因素影响学习,出现学员疑问,需进一步完善个人资料,才可完成在线课程,正式教学计划。

二、课程安排

(一)课程安排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课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1. 公需课:《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1〕13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1〕13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1〕13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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