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不征税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答:财税[2011]70号文界定了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重要)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净利润率的计算公式?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 07-15一般纳税人跨市县迁址进项税能否继续
- 07-15企业自备货车为客户运输本企业产品是
- 07-15怎样开具发票问题?
- 07-15以票管税的意义
- 07-15【情景对话】废水处理涉税问题解析
- 07-15车辆保险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 07-15个体工商户建账的标准是什么?
- 07-15研发费是否属资本性支出
- 07-15外国企业是否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 07-15电信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