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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计学会新闻稿

2023-05-31 09:34 会计问答

参加会计学会新闻稿的标题大多是“WhathappensifIform?”,或者“whathappensifIreequity”,就是我们通常说的“WhathappensifIreequity”,一般情况下,会计报表和税收有关规定会相互混淆,也就是说会计报表和税收有关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有统一的格式、权威、规范,没有明确的相互衔接,也就没有了独立性和指导性要求。

由于税收是据以确认、记录、计量、反映经济活动的一种专门方法。

同时,税收有关账簿也明确了所得税的计算过程。

为了能够正确计算和反映各项税金的发生额,应设置账簿,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据以计算应纳税额,这就需要在账簿上记录“丁字帐”、“T”字帐。

目前中国的税法主要是以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作为计税依据,根据书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记录,在账簿上也按照应交税金的金额结转。

  1. 当期未交增值税税金=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征收率为3%,征收率为5%。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税服务包括除应税服务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如材料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租赁、原材料加工、下脚料销售等。

其他业务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四、其他营业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营业税“修缮”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营业税。

  1.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营业税“修缮”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营业税。

  1.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金、罚款、滞纳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也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价外费用”的核算应由价外费用入账。

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金、滞纳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金、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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