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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办中小学会计待遇

2023-05-30 09:47 会计问答

南京公办中小学会计待遇

以下就是南京公办会计待遇等等的介绍,希望为您带来帮助。

  1. 《民办会计待遇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第一条:凡在校学生和在校学生未经学籍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学历(学位),应当在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录取之日后,按照本人实际情况报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表。

第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初、中级资格,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折算为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1. 公需科目。

按照人社厅《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要求执行,3个必修主题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政策解读、国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全面解析、《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

  1. 专业科目。

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以及警示教育等。

各地、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确定继续教育内容。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或者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方式。

参加网络培训的人员完成学习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传递信息,培训机构通过考试合格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参加面授培训、单位组织培训的人员完成学习后由面授培训机构或组织单位统一向属地财政局报送培训记录进行登记;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人员自行登录网站在线申请登记。

继续教育信息登记、查询的官方平台为“四川”会计服务,网址:http://czt.sc.gov.cn/kj/。

三、继续教育时间

2021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四、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资料报送。

符合《四川省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甘财会〔2020〕6号)规定的会计人员,可通过登录“四川会计服务”网站(http://kjzj.czt.zj.gov.cn)首页,左侧“会计服务”—“继续教育”栏目,按照要求进行信息采集,或通过拨打当地财政局电话(kjzj.czj.gov.cn)进行注册登记。

(二)所属单位。

未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进入“重庆市财政局”进行注册登记。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管理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科目指南适时调整。

各单位可结合本行业特点,选择继续教育内容,以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

三、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一)面授教育

除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教育外,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和需求,独立组织专业科目面授教育。

组织面授教育的对象为具有培训资格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教育机构可以通过“面授培训”获取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学分。

  1. 面授教育培训机构所在地、电话号码:

(1)面授培训机构所在地;

(2)面授培训机构所在地;

(3)网络培训机构所在地;

(4)会计专业课程网络教育机构所在地;

(5)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面授培训的时间,学习时长,每天折算为3学分;

(6)面授培训机构所在地;

(7)同一省(市),报名时长,培训费用为:3学分;

(8)参加网络培训,折算为60学分。

  1.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面授培训的时间,于报名时填写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原则上均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1. 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应当在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继续教育。

各省级财政部门管理机构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前,应当同步开展业务,见民政部门报送的《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财会〔201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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