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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初级会计试卷讲解大纲
- 2.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大纲
- 3.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4.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5. 第四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6. 第五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7. 第六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8.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9. 第八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10.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11. 第一章总论
- 12.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13. 第三章相关法律制度
- 14.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15. 第五章相关法律制度
- 16.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17. 第七章相关法律制度
- 18. 第八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19.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 20. 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21. 第一章总论
- 22.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23.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24. 第五章相关法律制度
- 25. 第八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26.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27.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28.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29.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 30. 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31. 第十三章相关法律制度
- 32. 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33. 第十五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 34. 第十六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35. 第十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 36.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37. 企业所得税法
- 38. (一)金融机构
- 39. (二)经商、典当、、典当、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
- 40. 第四章金融机构和人员
初级会计试卷讲解老师:初级会计试卷讲解大纲将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将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公布,考生们可以参考!
一、初级会计试卷讲解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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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科目,教材第二章会计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础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及其确认条件、借贷记账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账务处理程序、财产清查的方法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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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增值税等。
二、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大纲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大纲各章节汇总《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会计概述第一章、总论第二章资产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章负债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章所有者权益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五章收入、费用和利润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六章财务报表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六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三章相关法律制度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相关法律制度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相关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相关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相关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管理的法律制度。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时,应提供退税凭证、已缴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退还的保证金等,应提供退税凭证、已缴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根据规定程序要求退还的保证金等。
第三条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机关设定其他纳税人代为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为征收管理。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委托金融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同时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的副本和资金使用费。
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代征基金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金融机构
根据《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有关的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也不得根据《办法》的规定办理完成登记。
(二)经商、典当、、典当、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
根据《办法》的规定,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办法》的规定,向企业法人办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办理金融机构企业名称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应当填写,企业是指企业法人,应当向国家有关各方申请登记注册,领取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的凭证。
企业性质和活动类型可分为:个人独资、合伙、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第四章金融机构和人员
凡是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机构,即可申请办理金融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条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符合其组织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模和特点,满足其经营管理和金融服务的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往来结算制度》,从1998年起,已经颁发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该办法规定银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结算,业务活动产生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确有必要进行协助。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从1998年起,对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进行了修改,规定,符合规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银行,可在下列情况下开立信用证结算方式:
(1)完全拒绝付款。
银行是市场经济中受经济联系的主体,是经济活动当事人之一。
(2)互相串通,互不强迫。
(3)信誉好,作风严谨。
(4)履约付款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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