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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证需要年检吗,初级会计证年检的话是不需要年检的,但是考生还是可以继续考证的。
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必备,也是一个单位内部监督监督的职能,用人单位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人员,不能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政策法规。
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做假账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均对做假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情节严重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均对做假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情节严重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
-
《会计法》没有设置会计账簿,以欺骗、舞弊、投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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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
(三)私设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五)已经依法销毁的其他会计档案。
第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审计、检查和监督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第九条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条保管期满后,现留清查;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的会计档案为止。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后,报经批准的会计档案,除本单位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顺延,下同)自行决定;未按期领取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
第十二条保管期满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档案有误,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阅。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人员销毁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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