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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应付利息

2023-05-22 10:13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职称应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该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有什么区别?

  1. 付款期限不同。

应付利息属于负债类科目,是本金和利息的总称。

应付股利是指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

企业应通过“应付股利”科目,核算应付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1. 期末的时候,应将“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 本科目应按照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股利是指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

  1. 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2公司应付利息给对方怎么做会计分录

公司短期借款给对方,应当计入“应付利息”科目;长期借款利息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

  1. 按照借款性质的不同,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1)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1. 归还借款本金

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计提利息时,借记“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每月利息费用应分摊的数额,要等到“摊余成本”科目的贷方,摊余成本是实际上付给投资者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关联方可借此“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也可用其他应付款核算。

  1. 应收账款转让时,应由营业部门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批准后,由市场营销部向财务部归还借款人的处理。

公司向其他公司借款应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如果借款在借款期间归还,则从贷方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公司购买商品房、办公楼等不动产、进行日常修理、装修经常性费用的报销,也通过“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 购入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 自行建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3.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在建工程),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四)支付的各项税费

  1.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自2009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年第170号)第四条。

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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