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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于未上传的信息进行核对后,“确定”退出。
- 2. 认证不符的进项发票如何处理?
- 3.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4.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5. 2营改增建筑企业差额征税
- 6. 区分营改增之前的差额征税
- 7. (一)新建筑企业和老项目差额征税的相关规定
- 8. 新建筑企业和老项目差额征税政策的由来
初级会计考试辅导消费税的辅导方式,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了解,具体如下:
- 辅导期内,纳税人通过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稽核比对)并通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界面将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税率、计税依据、税额、税额等信息抄写进纳税申报“商品和应税劳务”界面,在“消费税纳税明细申报表”的“消费税(A类)”和“应税消费品明细申报表”菜单的“导入”模块下按照“导入”-“正式申报”完成此步骤,否则在完成后自动跳转纳税申报表,这个过程是完成抄报税的过程,“消返”完成后“发票查询”功能就可以查看到本次征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已经填写完成的信息进行核对,此时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发票填开界面。
三、对于未上传的信息进行核对后,“确定”退出。
四、购货方信息可以从购货方信息中获得,或者可以保存在省以的纸质资料后打印出来。
- 进项发票的认证
进项发票只有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审核通过之后,方能进行抵扣税额。
目前专用发票认证一般是通过网上远程认证系统自行认证,未在单位自行认证的应去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代理认证。
因此企业会计应在规定时间及时办理认证,确定当月进项税额。
一个企业每月进项发票较多时,通常不会在一个月全部认证,而是有选择的认证部分发票。
发票认证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当月缴纳税金金额。
在税务机关规定税负范围上下交叉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查询,并提供查询验证码给纳税人;第二,需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认证,并缴纳税款。
三、认证不符的进项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同销售。
- 差额征税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同销售。”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专门列举了以下差额征税项目不能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是指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时间内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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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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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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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营改增建筑企业差额征税
区分营改增之前的差额征税
(一)新建筑企业和老项目差额征税的相关规定
新建筑企业和老项目差额征税政策的由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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