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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初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 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方式有以下几种:
- 3. 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 4. 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 5. 公需科目学习内容
- 6.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教程下载为“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是为了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初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 会计人员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和持证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即,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也可以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比赛获奖或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方式有以下几种:
- 网上登记:
大部分省市地区要求进行信息采集,未完成信息采集的情况下,可以先登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会计网”,进入“甘肃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模块,查看继续教育信息采集信息采集操作指南。
- 现场确认:
登录“甘肃省财政厅”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模块,进行信息采集。
登录后,“甘肃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模块,选择“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模块。
并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 信息采集:
各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各区)会计人员,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继续教育内容,并提供相应材料。
会计人员可登陆“甘肃省财政厅-甘肃会计网”,进行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参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执行。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 公需科目。
按照人社厅《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要求执行,3个必修和专业科目学分比例统一为20%。
- 专业科目。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将详细内容整理如下:
一、公需科目学习内容
(一)公需科目。
应按照市人社局颁布的2021年度政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公需科目学习内容按照市人社局颁布的2021年度政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执行。
(二)专业科目。
应按照市人社局颁布的2021年度政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执行。
(三)专业科目。
应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皖财会〔2021〕9号)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
-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吉财会〔2021〕9号);
-
中央驻莞城区、北海明珠、北海明珠、北海新城、北海新城、北海新城、北海明珠、北海新城、北海新城、北海新城、北海新城、北海城市河畔纽带、北海城市社区、北海明珠、北海新城、北海新城、北海城市河畔纽带、北海城市河边、北海城市河边、北外)。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四)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五)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六)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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