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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发票管理

2023-05-18 09:41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经济法发票管理是指发票填开的操作步骤,根据相关发票管理规定,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时,应当先申请填写普通发票的抬头,然后申请填写相关的普通发票的发票号码。

企业开具的发票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要求填写发票的种类和纳税人识别号,如果企业开具的发票不满足该提示的发票抬头信息的,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红字发票资格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发票管理系统的要求对该发票进行审核。

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 取得的发票只能证明自己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票上的金额是企业实际支付给对方的款项,二者是分开的。

  4.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5. “阴阳发票”,是指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合规发票,而是虚假发票。

营改增、税务改革,给企业开具发票要注意两点:一是发票种类太多,购销业务无法取得合法凭证,无法取得合法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

如购买方为个人、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为单位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虽然没有规定要缴纳税款,但根据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使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填开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开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具体程序

  1.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2.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 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开发票申请书》及《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后,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逾期未报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代理发票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执照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果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如发生经营业务,应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

对个体工商户来说,一般由国税部门管理,企业在开业后的两三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

对生产经营收入、产品收入、资金占用及收益情况,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严守企业财务独立核算的有关要求。

财政部颁发布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执业注册登记的同时,就有关项目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申请注册登记的项目

  1. 会计师事务所;

  2. 社会团体;

  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4. 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5. 外国驻华机构;

  6. 个体工商户;

  7.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8.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9.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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