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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简易计税范围口诀

2023-05-18 09:30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简易计税范围口诀

简易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税率为3%。

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即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4. 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可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1. 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

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九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五、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

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1. 公司班车运费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其它情形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款等。”

因此,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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