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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利于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 2. 返还社保的利得和损失的核算
- 3.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4. (四)职工教育培训费
- 5. (五)房屋租赁费的处理
- 6. (六)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
- 7. 特定时期内的政府补助收入。
- 8. 与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其他政府补助。
- 9. 与企业业务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 10. 收到的罚款、罚没款项。
- 11. 资金调拨损失准备金。
- 12.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 13. 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
- 14. 其他收入
- 15. 不征税收入与企业业务收入无关的政府补助收入。
- 16. 借入款项。
- 17. 行政单位收到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投资款的入账款。
初级会计社保补助为一次性补助。
对已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职期间取得的社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因各种原因而给予暂时的社会保障性补贴。
初级会计补助是指对2017年1月1日后取得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现金补助和非现金补助。
初级会计补助为1起到什么效果呢?
一、有利于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 直接减员,会使补贴资金产生附加费。
2、返还社保。
3、也有的地区是专项资金补助。
二、返还社保的利得和损失的核算
-
直接减征法
-
增加计税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企业发生的供暖温度、机物料消耗等职工福利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主要包括:
(一)企业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合理的直接消耗性费用和直接消耗性费用,准予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职工教育培训费
企业参加职工教育培训,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房屋租赁费的处理
-
对于企业租赁房屋的租赁费,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根据每期租金收入,在合理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
对于个人住房租赁企业,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按照房屋租赁费的3%计算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应按规定扣除。
(六)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
对于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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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行次和联合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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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发生的权益性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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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5年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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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下列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的,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
救助费用,是指纳税人因工作遭受事故、受困、文化、社会影响,损失或者被保险公司给予的生活补助。
10.救灾、扶贫、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11.困难补助,是指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战争、国家限制教育、医疗等特殊困难,致使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满足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障,并且需要支出的项目。
12.特定时期内的政府补助收入。
13.与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其他政府补助。
14.与企业业务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15.收到的罚款、罚没款项。
16.资金调拨损失准备金。
17.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18.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
19.其他收入
20.不征税收入与企业业务收入无关的政府补助收入。
如企业取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各种形式的财政拨款,拨款转入财政国库,纳入“财政补助收入”进行核算。
20.借入款项。
21.行政单位收到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投资款的入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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