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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继续教育形式
- 2. (一)面授教育
- 3.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 4.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 5.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 6.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 7.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 8.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初级会计的颁奖单位是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参与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其中,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一)面授教育
除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教育外,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和需求,独立组织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组织面授教育的对象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
出纳;
-
稽核;
-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
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
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
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
会计监督;
-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
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
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培训;
-
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
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其他社会培训;
-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表彰大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竞赛等其他社会培训。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一门科目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高级)考试,通过《高级会计师实务》科目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的90学分必须参加同行业其他专业两科的继续教育,不能单独购买、同地区、同地区的其他专业教材,也不能合并、单独使用。
(四)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高级)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五)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高级)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六)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七)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八)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九)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十)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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