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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的利润分配

2023-05-17 09:27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的利润分配,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可按以下顺序进行: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用利润弥补亏损无须专门作会计分录)

  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3.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 分配优先股股利;

  5. 分配普通股股利。

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通常为年度)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

利润分配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以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即企业全部所得额,以此为基数,在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前,按规定对企业的联营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免税项目,采取扣减的方法进行初次分配。

(2)计算税后利润。

年终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所得税征收的工作,及时将应征的所得税缴纳入库,在下一年度,将应征的所得税返还给纳税人。

税收是国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公共服务、以及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3)按照税法的规定,应该缴纳的各种税款,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4)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2007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6)企业所得税。

2007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17年下半年“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

(7)《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所得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十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十、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十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十二、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十三、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十四、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47号)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施工劳务并销售货物,应当区分为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若自产自用,即同时生产销售使用了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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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属于增票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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