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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初级会计现场采集的方法
- 2.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 3.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 4.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 5.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 6.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7. 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 8. 继续教育时间
- 9. 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初级会计现场采集怎么弄?以下是初级会计现场采集的方法等等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初级会计现场采集的方法
1到当地的会计证管理部门进行信息采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信息采集由会计人员自行网上填报(或修改),未在单位进行信息采集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采集。
2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本人电子照片、教育经历、学历学位、会计从业信息、专业技术资格等、守信、失信、已发表论文等。
各地标准不一,具体要求请大家以当地会计管理部门的通知为准。
3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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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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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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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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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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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培训、单位组织培训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年均可进行,采集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_)注册登记、完善个人资料。
(二)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待核验完成后按照平台提供的“信息登记表”和“网络报送”的功能,登入本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及以下网上继续教育学习,或直接访问http://czj.cq.gov.cn/bsfw_268.html。
三、继续教育时间
2021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四、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资料报送。
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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