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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某加工企业将自产单一植物罐头。
- 2. 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运输业发票。
- 3. 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4. 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5. 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6. 申请代开专票的范围与对象是什么?
- 7.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是什么?
- 8.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 9.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受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
- 10. 是否可以自开专票?
- 11. 代开专票是否有限额标准?
- 12. (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
初级会计是否涉及到开票,初级会计是否涉及到开票?
答:初级会计是否涉及到开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方)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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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转让方(或委托方)将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提供给受托方,不属于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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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转让方(或委托方)将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提供给受托方,不属于技术开发,但是为了对外转让而持有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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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委托方)接受以其专业化程度为课税对象,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的单位性质的所得。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免征范围,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委托方)对所转让(或委托方)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
-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需要的各种技术开发性质的产品所发生的费用。
这里不包括企业从事新产品设计、新技术、新工艺规程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以及与技术服务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另外,企业生产用的厂房、设备,属于上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不属于技术开发,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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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和自然资源(不含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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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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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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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物药品批发零售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的生物药品,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0.某加工企业将自产单一植物罐头。
11.某屠宰厂2002年3月购进粉煤供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向当地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当地国税机关出具证明后,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运输业发票。
12.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申请代开专票的范围与对象是什么?
16.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是什么?
17.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18.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的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标准。
15.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受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
答:受疫情影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超过3万元但“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疫情影响,只要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就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是否可以自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得以“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6.代开专票是否有限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地区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售折让、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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