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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异地考试时间

2023-05-07 09:39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异地考试时间:

  1.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1〕8号)规定,2022年5月21日至5月23日,为初级会计考试的考场,目前开通了异地考的地区,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去当地的财政局或者是考试中心指定的地点报名。

  2. 初级会计现场审核需要的材料:

  3. 考生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必须是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现役军人报考提交军官证、士官证(各地政策不一)。

  4.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5.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地政策不一)。

  6. 考生报名信息表。

2初级会计审核需要带什么

初级会计职称现场审核需要带什么:

一、身份证明类

  1. 考生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资格审核时考生需提交身份证原件,且身份证必须是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1. 现役军人报考提交军官证、士官证(各地政策不一)。

  2.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需提交本人的高中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地政策不一)。

三、会计人员信息表

部分地区要求考生本人签名并经所在单位或学校加盖公章(各地政策不一)。

四、户籍证明

在户籍或居住证上的,需提供户籍证或是居住证。

五、继续教育证明

考生如果在户籍所在地累计缴纳了5年的继续教育证明,就要同时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科现场审核,如果报名表上的居住证地址为市区的则应与报名表上的地址一致。

六、工作年限证明

考生如果需要对继续教育年限进行年限的计算,可参考如下:

  1. 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2. 未通过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审核的会计人员,无法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和学分登记。

  3. 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学分计量单位要求: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3)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包括接受培训学校继续教育、自学等形式。

1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1参加网络培训、面授、网络教育的,每完成一项学习任务,折算为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类培训、面授培训的,每完成一门课程,折算为学分;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2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1. 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培训;

  2. 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 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 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培训;

  2. 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

  3. 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5. 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 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培训;

  2. 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

  3. 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4.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表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先进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先进单位审批项目;

  6.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7. 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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