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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票据背书

2023-05-05 09:57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师票据背书指票据使用单位对票据进行背书的行为。

票据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

票据背书按其转让的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票据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也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其中,转让背书包括: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有偿背书、空白背书。

非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中有偿背书又包括: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转让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的区别

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后者是以授予一定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3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的区别

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4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时候需要注意,需要在票据上背书的“背书”“被背书人”栏内写上被背书人的全称,并附有一个“被背书人”的签章和背书人的名字。

如果说是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人就应该是被背书人。

而不是用票据上的“被背书人”名称。

票据法一般并未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不同的情况下,票据金额是相等的。

举个例子:A公司收B公司500万压下的包装物押金,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A公司卖150万的包装物押金,A公司卖150万的记账用的记账用的记账本位币是多少呢?

上面的例子中,A公司卖150万的包装物押金,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是17%,企业收到A公司押金,是不存在抵扣的问题,因为在账面上,收到钱是不含税的。

但是在销售来说,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向个人收取的各种包装物押金,如:买房、买办公楼、水电气、汽油、场地使用费、支付给个人的收取水电气、燃气费、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如有的则是为了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为了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入+本期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发生的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发生的应收票据+本期收回的贷方发生的预收账款-本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本期收到的租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三)、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增加

减少的内容:

增加的项目:

在“借方”、“贷方”两项之和减少相同;

减少的项目:

在“贷方”、“借方”两项之和减少相同。

“期末余额”栏的填列方法如下: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

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4)“应收股息”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企业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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