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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职称评审

2023-04-25 10:16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实务职称评审是指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换证、稽核、登记、考核等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会计工作的合格进行评定。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通过学习,由培训机构安排参加,只需要参加培训会计人员参加自己就可以进行继续教育的学习,因为已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他们应该参加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流程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通过“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czt.zj.gov.cn)进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

二、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所有会计人员均需要完成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结转至以后年度。

三、继续教育方式、内容及考核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主要通过《会计学原理》、《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大学常用的教材)等取得,除此之外,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还出版了《财政部会计制度》和《中国会计学会》等专业的教材,其中包括《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时应遵守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

  1. 积极发挥各级会计管理部门的作用,把好会计基础工作做好。

  2. 加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全国各地的继续教育均在开展工作,但是,因多种原因,每个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不同,所以在具体的学习中,要以学员所在单位的业务需求为出发点,要有一个统一的教学系统,因此,要通过各地区的继续教育,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全面的反映其内容,并使学员能够充分理解和掌握会计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会计工作的要求。

  1. 强化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的培训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第二类是会计人员接受培训;第三类是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1. 会计人员信息化建设和培训

  2. 会计人员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3. 会计人员信息化建设

(1)会计人员主要负责网络培训;

(2)会计人员网络教育的建设和管理;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10.继续教育组织实施计划

1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1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应当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1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什么?

1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体是什么?

1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应当符合会计人员的职能和任务

1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什么?

1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体是什么?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体是(财政部国家机关企业企业......)

1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策法规法令;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法;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形式、职业道德规范;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方法、技巧;

(五)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强制执行,以及超过规定的经费、奖金、补贴、津贴和补贴;

(六)本年度因严重亏损而在下一年年初建立新账时;

(七)企业接受外部培训、零余额账户用款计划等,每笔借款均有计划内,必须专户存储,并要求员工按照规定办理借款、报销手续,接受外部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公司情况;

(八)未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不办理交接手续;

(九)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资料输人电脑;

(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二)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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