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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初级会计复审流程:
- 2. 初级会计考后审核所需材料:
- 3. (1)考生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4. (三)户籍证明
- 5. (四)学籍证明
- 6. 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 7. (一)考试科目
- 8. (二)考试大纲
- 9. 收费标准
- 10. 云南
- 11. 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244号):
- 12.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 13. 继续教育形式
- 14. (一)面授教育
- 15.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 16.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 17.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初级会计复审流程:
-
检查考生本人的身份证是否过期,如果过期的,考生需要及时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办公室进行复查。
-
重新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
在官网中看到“是否进入考试系统”,“考生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
-
按照提示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
等待考试中心发出相应的邮件。
初级会计复审是考生在初级会计报名后,将资料进行的审核工作。
初级会计考试考后审核的内容是:报考人员于报名时间段内登录网报系统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
成绩公布后,合格人员持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应该准备好各种材料,前往当地财政部门说明情况,按照要求提交书面材料。
审核通过后,将不予办理初级会计证书。
初级会计考后审核所需材料:
- 身份证明类
(1)考生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资格审核时考生需提交身份证原件,且身份证必须是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2)现役军人报考提交军官证、士官证(各地政策不一)。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需提交本人的高中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籍证明
在户籍或居住证上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或是居住证。
外地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或是居住证。
(四)学籍证明
考生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遗失毕业证书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
四、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会计资格证书。
(二)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六、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会评〔2017〕1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会〔2017〕20号)规定,考试费、考试费、考试大纲及教材费等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收费标准,及时调整统一。
现将考试报名遵循以下简章内容,供参考:
云南
继续教育报名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每科56元,考试费100元,共计100元。
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244号):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二、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一)面授教育
除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教育外,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和需求,独立组织专业科目面授教育。
组织面授教育的单位于继续教育开始前20日内,登录当地财政部门网站,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
参加财政部门直接向学校行政区域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
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
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培训、网络培训及其他形式展开的2021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网址:http://renzhenzhenzhenfuture.czheng.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028-88550721661216
(三)参加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五)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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