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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增值税政策变动

2023-04-14 11:01 会计问答

初级会计增值税政策变动,很多考生都遇到过以下问题:

  1. 哪些人不适合进行增值税税率的变动?

  2. 是否存在随意调节利润的情况?

  3. 从这张报表可以发现,存在将不属于营利性的、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收入纳入了利润总额中,但是按照税法规定该怎么进行调整?

  4. 开具时发现有开票信息错误的,可以申请作废该信息的,其他操作就没有问题了。

  5. 开具的发票上所开的金额有误,要及时作废,该怎么处理?

  6. 对于随意更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格式的,如名称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当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重新开具红字发票;如名称有误,应当按照正确的红字发票开具发票进行处理。

  7. 成品油销售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必须有成品油专用发票,相关业务的油费和运费要出具清单,成品油发票的领用会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才可领购。

3成品油发票的开具和管理

成品油发票的开具,要遵守以下规则:

  1. 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 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1.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1. 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二)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相同内容的成品油发票。

(三)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相同内容的成品油发票。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相应的生产成本发票。

(五)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成品油模块主要针对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以及购货方纳税人购进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 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 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1.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1. 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调拨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已开具成品油发票的《产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告单》),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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