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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注意事项
- 2.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3. 执行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
- 4.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 5.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 6.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 7.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 8.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 9.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 10.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初级会计可以挂职吗1、本市是广东省委提到的一个大项目,对于一些公司来说,初级会计持证者可以挂职,也不建议挂靠。
挂靠证书不仅用于技能上的提升,还是职业生涯发展的敲门砖。
- 本市户籍政策中规定:持证人员达到规定年限后,其到一定时间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持证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其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了会计人员需要至少持有会计证,所以持有会计证的人员或挂靠者是不能挂职,挂靠者需要到原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公示栏上说明了持证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注意事项
请大家注意,证书办理、领取和资格审核等事项是会计网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前提。
不参加继续教育,会影响证书的有效性。
- 是否参加继续教育?
答:2022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了《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
出纳;
-
稽核;
-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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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
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
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
会计监督;
-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
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
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
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
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
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每天学习时间不少于90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二)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1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1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2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1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发行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1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发行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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