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会计问答 >
- 1. 继续教育时间
- 2. 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 3. 继续教育对象
- 4. 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 5. 继续教育内容
- 6. (一)公需科目
- 7. (二)专业科目
- 8. 会计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 9. 会计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 10.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会计学会计管理小结1、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 会计证继续教育形式目前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时应遵守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
- 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内容包括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和其他形式。
其中,会计证继续教育的学分计量标准参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的人员;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三、继续教育时间
2021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四、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资料报送。
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不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中、省财政厅《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28号)中、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21〕13号)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省具有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不含所辖县、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继续教育内容
因国家继续教育指南暂未出台,各级财政部门可围绕会计改革重点,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参照以下内容,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确定继续教育内容,按需施教。
(一)公需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电子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
企业类: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行政事业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准则制度解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成本核算、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及预算、国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其他: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诚信建设;管理会计;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家及黑龙江省;
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统计局: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经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的多种多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符合报名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学习,网络培训班的价格也比较贵。
3.
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时应遵守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
会计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会计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继续教育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接受会计类培训班,一种是参加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培训班,由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或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由各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会计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培训、单位组织培训的,每天折算为3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
- 12-2935岁还建议学会计吗
- 05-19初级会计考生信息表
- 06-17女生学会计好嘛怎么回答
- 05-09初级会计报考祁东县
- 07-09资产收购费用的会计分录
- 06-26小白学会计多久能学会
- 07-12考初级会计证做什么
- 07-10程序员要不要学会计知识
- 07-11美国学会计专业研究生
- 07-09航信的发票进项税转出怎么申报
- 07-09商业保险企业所得税处理
- 07-09商贸企业管理费用如何分摊
- 07-09构筑物需要交配套费吗
- 07-09滚动开发项目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07-09企业产生的废次品可否抵扣进项税
- 07-09如果不涉及损益类科目如何调账
- 07-09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
- 07-09学校的房屋免租金出租需要缴纳房产税
- 07-09城镇土地使用时的容积率如何计算
- 07-09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