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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为什么要学会做假账

2023-03-23 10:06 会计问答

会计为什么要学会做假账1、所谓“做假账”是指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在账外设立、变更、注销等环节中,利用供货商在发票、发票核实及账务处理等方面的非法出入,进行虚假的账务,进行虚假的会计核算,以假乱真,进行财务作弊的行为。

  1. (1)会计工作,实质上是会计工作的“真实”,是用数据来反映经济活动的。

财务造假是指会计人员为粉饰经营业绩,利用资产重组、负债重组、违法乱纪等不良动机,进行财务欺诈活动的行为,属于假账。

这些手法,故意突破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使财务报表数据失真,代理记账公司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严重损害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1. (1)会计核算资料的失真。

有些上市公司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违反了财务会计制度;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账目调整,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资产不实、利润虚增、利润虚增;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调整当年利润,将本期费用中列支的某些费用列入本期费用,人为地增加或减少利润;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并竣工决算后,将决算报告部分转移到下一年度,转移到20××年×××月××日的年度,虚增利润80万元;虚减××年××月××日的盈余公积金流量,虚增××季度利润,从而虚增××季度利润,至于20××季度净利润的真实情况,领导已经行将了。

  1. 为了对外融资需要,关联企业、外商不得借债,如果拆借资金,大额利息由×××公司负责偿还,财务部门也只能以劳务派遣方式执行。

所述《企业财务通则》第22款规定,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培训等服务,会议纪要包括与会议召开会议的所有人等。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对外提供的会议展览服务,属于会议展览服务,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委托方收取并支付相应款项时,由于受托方只是基于委托方的身份,提供的会议展览服务,应按照购货方的名称或合同内容进行填写;若是单据、飞机票、火车票、机动车辆等交通费用结算时,则按照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国外凭证由于虚开、伪造等原因造成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虚开的税控装置、且具有抵扣功能的电子“普通发票”,都不得用于抵扣税款。

在《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情形时,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则应按规定作为扣税凭证,否则,不得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不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但是在认证前不得作为合法的抵扣税凭证。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或者取得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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