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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继续教育对象
- 2. 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 3. 继续教育内容
- 4. (一)公需科目
- 5. (二)专业科目
- 6.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 7.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 8.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 9.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云南省会计学会领导班子1、为了规范会计专业的学习、选拔会计专业人才,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优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会〔2021〕11号)、《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云财会〔2021〕13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云财会〔2021〕18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省具有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继续教育内容
因国家继续教育指南暂未出台,各级财政部门可围绕会计改革重点,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参照以下内容,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确定继续教育内容,按需施教。
(一)公需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电子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
企业类: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行政事业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准则制度解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成本核算、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及预算、国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其他: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诚信建设;管理会计;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家及黑龙江省;金融、税收、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培训、单位组织培训的,每天折算为8小时;参加网上学习班、单位组织培训的,每天折算为10小时;参加面授培训、单位组织培训的,每半天折算为1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班、单位组织培训的,每半天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发行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发行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提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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