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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 2. (五)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 3.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 4.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 5. (一)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6. (二)报名缴费
- 7.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 8.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 9.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 10.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中小学会计招聘网站1、2020年8月31日,我市中小学会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提高三级复核,对我市中小学会计培训工作开展时间及方法进行了统一规范,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将按《安徽省中小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各我市开展咨询工作。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对开展培训工作的单位、学分管理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将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要求进行。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三)报名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通过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等继续教育形式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处理。
(四)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基本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以及高端人才选拔、评价的标准。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五)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
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培训;
-
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
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
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时应遵守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定。
网络培训机构要畅通联系电话、汇款、电报、电传通知等多种形式进行线上办理,及时掌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最新要求。
(二)报名缴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登录“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http://czj.cq.gov.cn/)首页—重庆会计之家(图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及以下网上继续教育,或直接访问http://czj.cq.gov.cn/bsfw_268/hjzj.jsp
二、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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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
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
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
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培训、单位组织培训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班、单位组织培训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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