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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初级会计考试网址

2023-03-18 22:14 会计问答

东莞初级会计考试网址为“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

初级会计考试科目有两科,分别是《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其中《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75分钟,《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0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初级会计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初级会计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1. 初级会计考试科目一共有两门,其中,《经济法基础》科目主要考查考生对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基本法规的掌握程度,涉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等内容。

重点考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使用;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是否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是否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出现漏报、计税问题的判定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以上政策适用于2017年5月1日后哦!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支付给其他居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非居民企业代开发票予以保留。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条规定,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视同销售不动产,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3.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差额扣除问题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四条(一)项所称的扣除项目,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中包含了房地产开发成本的60%部分,但有部分“60%”部分,是指在清算时没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金额”,所以未剔除税款部分。

结合例题,我们会发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对于以下8种情形,不得扣除:(1)已经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款项,由于销售方未提供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款项,不作为扣除项目的金额,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2)未在规定的时期内扣除的款项,税收滞纳金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滞纳金应当从纳税人应纳税款中扣除,但需要重新计算加计扣除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合规。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1. 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如何进行处理

【问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发函调查了,该企业领导人和财务人员在对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虚开的发票是真票,但税前扣除的真实性仅限于形式发票,即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解答】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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