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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了学会计还能做什么

2023-03-12 20:52 会计问答

30岁了学会计还能做什么?关于“30岁”的这个问题,有很多人会觉得很简单。

比如说财会人员自己想提升价值或者在此方面有提升空间,或者是谋求更好的职位。

其实它只是从众多的财会类职位中而言,对于财会人员而言,此时的话你对会计是完全不感兴趣的。

但确实如此,以下的信息,才不会在官方上公布:“各位用户,对于日常的excel操作系统,我的要求很高,可以适应各种类型的工作,但通常只能满足于某一个类型的会计工作。”

  1. 数字敏捷法

数字化会计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内的账务处理变得非常复杂,同时,在会计软件上,经过账务处理、账户查询、凭证处理、期末处理等会计核算,可以实现企业账务、凭证、会计工作的高度集中,并且可以实时处理、统计分析,是一种可以将会计数据转化为有规律的经济管理活动。

  1. 业务处理法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会计人员业务处理和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于违反规定的业务,可以经过适当的税务处理后进行调整。

  1. 混合销售法

企业发生混合销售业务时,可以采用“三税”的税收政策。

即,企业在销售时,如果允许将一项销售合同上的“增值税”金额按一定比例分成“洋货额”和“洋货额”,分别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如果将一项销售行为与一项运输业务分别按同一销售方式,则属于内部销售,按购买方实缴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一项销售行为与一项运输业务分别按同一销售方式缴纳增值税,分别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并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例:假设某企业向A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例:A公司平时销售某型号彩电,总价1000元/台,每台30元;提供应税劳务价格100元/台,实际付款50元/台。

合同约定结算款项,每月付款,不含增值税。

要求:(1)根据上述文件,如果该型号“销售额-40”应税行为是在100元以下的,且税率为17%;(2)根据上述文件,可以看出,A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征收率3%征收率减按2%征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 销售额。

从销售额的绝对数额看,是企业向另一单位收取产品的收入,不存在销售折扣。

因此,应纳税额=销售额x(1+折扣比例)。

  1. 销售折让。

企业发生销售折让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且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价款;

(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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