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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所需凭证编写的先后顺序有:
- 2. 制单→凭证→会计凭证
- 3. 传递→会计凭证
- 4. 加工→记账→会计报告
- 5. 会计档案→会计
- 6. 反映和监督的具体事务
- 7.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
- 8. 第三章档案销毁
学会计要了解的第一个要弄明白会计主要是做什么,分别是做什么,这个要弄清楚,第一个要弄清楚会计做什么,第二个要弄明白会计人员的工作流程,第三个要搞明白什么才可以将会计资料运用于企业。
(1)一切经济业务的办理均由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完成,并可根据其发生的时间填制会计凭证,即平常所说的“经济业务发生的那些”的内容。
(2)所需凭证编写的先后顺序有:
制单→凭证→会计凭证
传递→会计凭证
加工→记账→会计报告
会计档案→会计
反映和监督的具体事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查阅、复制、倒卖、报废、陈旧过时的会计资料,一般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的会计档案,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应当单独转存。
第十条保管期限为3年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继续保管:
(一)已经销毁的会计档案,在下列7年内可不再保管1年:
(1)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
(3)移交清册;
(4)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5)其他会计资料。
第九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一条当年档案保持原内容的记录,做到“年”止,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注明“已销毁”字样。
第十二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进行销毁。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第三章档案销毁
第二十五条对于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应当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自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附属单位价值不一致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单位和其他附属单位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做好实物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实物管理的档案,妥善保管期满后,应当及时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销毁报批手续。
第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为止。
第十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七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八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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