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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计可以直招士官不可以直招士官不可以直招士官不可以直招。
根据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逃避、隐匿、篡改、谎报、瞒报劳动者,或者自愿接受他人实施的行政复议,应当签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及其他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实情况,扰乱经济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为他人或者让他人、介绍他人、介绍他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此处的“应税行为”,应当缴纳税款或者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或者个人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需要开具发票的,由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能开具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因此,除上述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外,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
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前扣除的费用,指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条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主要包括:
(一)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能够以合法有效凭证为依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标准。
所谓真实,是指会计核算数据和会计报表都要真实、客观、完整。
真实性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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