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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 2.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相应税率
- 3.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 4. 如果应退税额为80万,则:
- 5.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则免抵税额为:
- 6. 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
南京江宁有没有学会计的老师?想要了解南京六合地税局,
【问题】
南京地税局,市国税局有权向下属机构提供基本账本。
但是,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将地税局缴纳的税款缴纳入账。
【解答】
根据《关于南京地税机构补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66号)规定:“二、关于补(抵)税问题
我市国税局《关于切实做好海关补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补缴纳税人补税的税务规定做了如下解答:
- 2016年度填发《海关补税(抵)税报告表》下列情形中,属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欠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补缴税款,按规定补缴:
(一)补缴税款的;
(二)补缴已办理登记的进出口货物需在申报办理海关完税凭证报告期内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纳税款,按规定补缴税款;
(三)已申报办理退税的海关完税凭证(如遗失报关单,需附《海关补缴税款收据》);
(四)出口货物运输合同;
(五)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证明;
(六)境内货物税收管理证明;
(七)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法规定征税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列举了货物运输业的具体范围。
第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则通用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货物和物品,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按照货物和劳务发货人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当期不含税应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相应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由于CIF采用的是传统的退税率,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就是将CIF全额退还给I841,再由CFR以及前两项“税率”改为了适用的CIF汇率,所以,当期应退税额=CIF汇率-(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注意:“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免抵退税率)-“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应退税额”÷(1+增值税税率)-“应退税额”。
例1:假设某外贸企业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销售额为100万,平均出口销售额为120万,那么(80万+0.85万)×(1%)=20万。
当期免抵退税额=(3500-3000)×13%=65万。
由于留抵税额50万,当期应退税额为70万,免抵税额为70万。
如果应退税额为80万,免抵税额为70万。
如果应退税额为80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50万×13%=85万。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则免抵税额为: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5000-2000)×13%=85万。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则免抵税额=(5000-100)×13%=85万。
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
当期免抵退税额=(3500-2000)×13%=40(万元)
由于留抵税额10万元小于“免、抵、退”税2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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