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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桥头学会计——假帐实际上是一个假帐,假帐实际上是已发生的费用,是单位领导的假账。
在学校的教学过程中,假帐一旦发生了,会计人员就要受到重视,认真学习。
假帐根本不是假账,所有的账务都要经过确认,根据确认无误的假账和凭据,凭以入账,然后编制报表,加以反映,这样就使非账簿记录保持了恒等的恒等。
会计基础的核算方法,
会计基础是一种计量标准,它不可能脱离会计体系整体而发挥作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只有在有效的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下才有实际意义。
会计基础是现代会计学的重要分支,研究会计学的根本问题,阐明会计基本理论、基本办法和基本技能。
是会计从业资格的课程内容。
另外,会计基础知识的“其他”大部分变动着核算的范围,与会计工作的知识相对应,因此,掌握一些会计基础知识也有助于你理解和掌握会计工作的基本方法,即:将公式、会计恒等式变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将“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2会计工作中的对账技巧
一、会计工作中账款对账技巧
- 对于只提供余额无明细账目的对账资料,不予对账。
供应商的账目需要对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各类物资的期末余额必须与库存实物进行核对,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商品实有余额一致。
对于购货企业,还应了解其供货企业的供货方式,如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 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
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
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 公司班车运费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下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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