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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税收政策未对工程分包进行定义,应遵循有关部门的工程分包的定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税收政策未对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限制,同样应遵循其他法规的规定。因此,建筑业分包差额计算增值税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劳务分包实际上属于建筑服务,这种服务主要是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因此,劳务分工程的分包款可以在增值税差额计算时扣除。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其分包工程应取得分包工程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不适用差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只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的分包工程才可以扣除分包款。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转包合同的转包款不得增值税前扣除。
无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都可以扣除分包款。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工程分包方开具的品名为建筑服务的发票,必须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才可以扣除分包款。
建筑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劳务派遣公司一般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其开具的劳务费用发票不得作为分包款扣除凭证。
一、什么是工程分包?分包工程的类型有哪些?
税收政策未对工程分包进行定义,应遵循有关部门的工程分包的定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税收政策未对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限制,同样应遵循其他法规的规定。因此,建筑业分包差额计算增值税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三、劳务分包允许差额计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劳务分包实际上属于建筑服务,这种服务主要是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因此,劳务分工程的分包款可以在增值税差额计算时扣除。
四、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不适用差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其分包工程应取得分包工程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不适用差额计税。
五、哪些分包工程可以差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只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的分包工程才可以扣除分包款。
六、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七、必须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转包合同的转包款不得增值税前扣除。
八、预缴增值税可以扣除分包款
无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都可以扣除分包款。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十、发票的开具
工程分包方开具的品名为建筑服务的发票,必须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才可以扣除分包款。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发票不得作为扣除凭证
建筑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劳务派遣公司一般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其开具的劳务费用发票不得作为分包款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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