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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保将列入黑名单!
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下面这6种情形拟列入社保“黑名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社保“黑名单”将受哪些惩戒?
经办机构在开具“第五条”相关文书时,应告知失信主体被列入社保“黑名单”风险提示内容,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适用情形的失信主体列入社保“黑名单”,同时记录和生成以下信息: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列入时间、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经办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人社部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单位注意了: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能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多个方面被限制。
社保“黑名单”惩戒期限不超5年
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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