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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继续教育对象
- 2.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 3. 继续教育方式、内容及考核要求
- 4. 继续教育对象
- 5.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 6. 继续教育方式、内容及考核要求
- 7.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 8.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 9.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黑龙江省会计学会现任成员1、日常工作内容:根据财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持证人员应遵守国家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取得规定学分”的规定,结合我省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需要,现将我省2021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本通知没有特别说明时均指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2019年4月份以来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后,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所有会计人员均需要完成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结转至以后年度。
三、继续教育方式、内容及考核要求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主要通过网络培训、现场培训和视同完成等方式完成。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现场培训应遵守当地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
网络培训通过“内蒙古会计网”首页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栏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会计工作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规定》(自治区财政部令第2号)和《关于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培训计划》(财政部令第3号)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本通知没有特别说明时均指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2019年4月份以来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后,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所有会计人员均需要完成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结转至以后年度。
三、继续教育方式、内容及考核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继续教育主要有: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管理会计或者业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针对上述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
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
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
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
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
-
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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