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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 2.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 3.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4. 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 5. (四)身份证明类
- 6. 申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7. 申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贵阳市会计学会官网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继续教育均是属于会计职称的继续教育,包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继续教育双证人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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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通过“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网址为:http://cztkj.j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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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线上考试和线下考试的形式,考试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后台对系统关闭后进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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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省份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均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实务(一)》、《资产评估实务(二)》等科目的,可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考试合格的,学分所属年度为考试合格的次年。
(三)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发行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年均可进行,采集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_)注册登记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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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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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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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认证,进行学习后方可登录并报名。
(三)系统登录成功后,用户名、密码登录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确保不影响本人登录、系统的正常工作和正常学习。
(四)身份证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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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持证人员,会计部门填写“会计人员信息登记表”,按照要求填写,待审核通过后,会计人员将自动带到指定的审核区域,未通过审核的会计人员将无法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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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岗位及工作单位
申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申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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