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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初级会计账务处理

2023-07-11 09:28 会计问答

纳税人初级会计账务处理,通常是指企业每月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分录,包括取得原始凭证的会计分录、编制会计分录的科目;对于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会计分录应当包括:

  1. 取得增值税发票时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 期末结转时的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税费

纳税人初级会计账务处理,包括取得原始凭证的会计分录、编制会计分录的科目、编制会计分录的科目,以及该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其中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1. 取得原始凭证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xx

借:管理费用——税费

贷:银行存款

  1. 该凭证还应该按照相关的发票或者抵扣联次入账:

借:原材料(农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 如果该凭证符合抵扣的规定,纳税人可将原材料退货,并在退货后的10天内,编写红字发票,进行冲销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红字)

  1. 对退货的发票作废的发票开具处理方法:对于同时开具了红字发票,对于同时开具了红字发票的情况,其处理方法同上文所述一致。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后,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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